人人都是消费者,人人都会去消费。生活中,我们难免遭遇消费难题:虚假宣传、消费陷阱、霸王条款……那么,遇到这些问题时该如何解决呢?3月7日,本报3·15新闻会客厅特别邀请到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科的市场稽查专员赵颐亭,就消费者在消费领域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投诉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太原市民李女士2022年以700元的价格办理了太原方特的年卡,当年10月4日,方特发布公告称因疫情暂停开放,今年元旦假期,李女士前往方特想使用年卡时却被拒绝。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李女士又该如何维权?
赵颐亭:首先可以确定商家行为不合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太原方特在疫情停开放期间,如果未能向李女士提供服务,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延期处理。如果商家拒绝提供相应的赔偿或延期处理,李女士可以与商家协商,如果商家拒绝协商或者商议不成,可以向“12345”“12315”热线电话、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问题,李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不久前,太原市民王女士在公园时代城美特好地下商城购买了一盒草莓,回家后,孩子吃了肚子难受、头晕。于是,王女士将剩下的草莓拿起来仔细地闻了闻,发现购买的草莓有农药味,王女士怀疑孩子的情况是农药所致。对此,王女士该如何维权?
赵颐亭:王女士首先要带孩子去医院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确定孩子的肚子难受及头晕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经体检,确定孩子身体出现问题是因食物中毒引起的,那么要保留残余草莓,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0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是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王女士可以主张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问:市民王先生在太原恒大御景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原定于2022年7月就可以交房,可是到了现在仍然没有交房,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赵颐亭:遇到这种情况,王先生首先应当了解该房企没有交房的原因是什么。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等原因,该房企有没有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并明确具体交房时间;如因该房企自身原因而造成合同违约,消费者王先生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某些保健品商家针对子女不在身边的孤独老人,通过“免费形式”设置消费陷阱,上门服务、嘘寒问暖、料理家务等形式诱骗老人购买其产品,通过概念炒作来误导老年消费者,片面夸大保健功能。但在退货时却遇到重重阻碍,如何进行维权?
赵颐亭: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想通过吃保健品强身健体的心理,趁虚而入,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老年人应当提高警惕,对“免费送礼”“洗脑宣传”“亲情感化”等招数坚决说不,对于大额消费支出,应当和子女商量后再作决定。广大子女们也应当对父母多关心、多沟通交流,了解父母的所思所想,防止老年人上当受骗。
若遭遇保健品欺诈,消费者首先要保全证据,比如收集推销人员及销售公司的信息资料、宣传资料及等保健品的外包装及盛装保健品的容器、未使用完毕的保健品等,同时保留付款凭证。留存好证据后,可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被诈骗的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余嫱
【责任编辑 王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