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是最为重要的生活消费之一,涉及家家户户、各行各业。目前,住房消费在居民消费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同时,各种消费问题也不断出现:因所购房屋产权证迟迟拿不到而烦恼;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气愤;因所购房屋不能按期交房而苦恼;随着消费者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物业管理质量也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随着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在这个针对消费者的特殊节日里,本报特别开设3·15新闻会客厅,邀请各行业专家就消费者反映集中的一些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本期,我们邀请到的是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调解中心副主任张秋峰以及北京中伦文德太原所的樊黎丽律师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就行业内有关房地产、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部品部件采购、征收补偿等相关争议问题接受本报访谈。
问:楼上有噪音,物业多次沟通无果,业主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
答:不可以,物业已经尽到沟通、管理的义务,且物业费和扰民噪音无直接关系,物业费是物业管理人员为小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楼上有噪音,物业需要对制造噪音的人进行协调,协调结果需要告知投诉业主。如果经协调未解决,则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可以让投诉业主找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或者自行反映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解决,业主若因此直接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追索物业费。
问:房屋长期空置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即使房屋长期空置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但是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相应减免。
问:如业主在验房时,对房屋内各项指标存在异议,业主可否不收房?
答:按照房屋合同约定,本单元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接条件,业主已可以接收所买房屋,如只存在质量瑕疵不影响使用房屋,则在收房时双方应签署书面备忘录并约定修复瑕疵的时间,由开发商设立的整改小组负责解决,同时,房屋竣工后有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开发商、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妥善解决质量瑕疵问题。所以,在房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仅存在质量瑕疵,买房人不能拒收房屋。
问:业主如何正确维权?有哪些方式?
答:业主拒交物业费大多数业主一般都认为存在合理理由,并非无缘无故拒交,但是由于部分业主不够了解法律规定,片面地把开发商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归因于物业公司,所以拒缴物业费的理由看似合理,其实没有法律依据。建议业主应当分清事由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依法维权,而不是以简单的拒缴物业费方式来行使自认为的“维权”。正确维权方式是:该找谁找谁,一码归一码。
问: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多少业主参与表决?
答:实践中,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是我们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地在加装电梯事项表决时基本按照民法典此条规定进行操作。按照太原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形成共同决议,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问:业主在使用物业时有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答:业主在使用物业时也应该尽到相应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损坏房屋外貌;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拆改共用设施设备;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占用、损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利用物业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本报记者秦昕
【责任编辑 李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