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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11-11 09:47:30    来源:


2021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广告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广告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不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为警示和教育广告市场主体、震慑违法广告行为、推动广告行业自律,现向社会公布2021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山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山西某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墙体、宣传灯箱、微信公众号发布“毗邻襄汾高级中学、襄汾星原学校、步行仅需要3分钟”“160宜居社区、可容纳2000余户、未来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宣传词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含有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422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临汾市某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广播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教育圆你大学梦,无需联考,直接校考,××教育让你上本科,**教育圆你大学梦”等内容,对升学作出保证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20214月,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5000元。

3.洪洞县某加油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在其罩棚、营业厅门腰线、户外牌匾、彩旗、挪车电话卡上突出使用虚假的“京油国际能源”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21329日,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18804元的罚款。

4.侯马经济开发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广告牌,广告中含有:“艾灸适应人群:呼吸系统疾病;反复感冒者、过敏性鼻炎、风湿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和拔罐、刮痧的功效”等内容,其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6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4000元。

5.山西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司网站宣传销售复合槐蕾茶,广告宣传语有:“清血凉血、抗菌消炎、提高免疫、疏风调肝、预防三高、润肠通便、修复再生、延缓衰老”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14月,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400元。

6.翼城县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翼城县某公司在自建网站的网页上,发布的图片显示包装袋上印有“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涉嫌对产品获得的证书表述不清楚,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调查,20211月,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5000元的罚款。

7.大宁县某艾灸馆利用印刷品彩页发布违法广告案。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广告彩页上印有“艾灸作用:美容养颜、防病保健、升阳举陷、消肿散瘀、行气活血、延年益寿、清毒泄热、扶养固脱、通经通络、温经散寒”等内容,该广告商品非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217月,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60元。

8.古县某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设立的自建网站,未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主体登记信息,网站“公司简介”网页宣传内容中含有“××集团前身为中国第二砂轮厂,始建于1956年,是当时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综合性磨料磨具制造企业”“尤其是冶炼除尘系统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滤筒式除尘器”等绝对化用语,其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九条规定。202110月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9.曲沃县某皮肤护理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皮肤病的最后一站”“拔癣不留根,除疹不留痕”等涉及疾病治疗和表示功效的断言,虚构使用效果。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17月,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800元。

10.山西霍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销售的“傅雷家书”网页显示有:“傅雷家书三联初版纪念本原著无删减、教育部推荐名著新课标学校指定统编教材”字样,其中“教育部推荐”属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560元。

11.山西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销售网页上发布标题“××酒,好喝又养生。”的广告,网页中还含有“常食用可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的内容;随后又发布标题为“健康中国,从一杯××酒开始”的广告,含有“长期饮用××酒,能有效提高免疫功能,补充身体所需的钙质营养和铁元素”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之规定。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2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9



【责任编辑: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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