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积极作用,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服务差、退款难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一、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预付式消费其实是一种双赢的市场交易模式,商家获取了资金,消费者得到了实惠。由于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的行为不规范,有些甚至恶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预付式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折扣等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当前,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霸王合同。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商家大多设定较为严苛的退款条件,消费者因故想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商家通常要求收取高额违约金、扣除高额手续费,或要求消费者按照商家预期可获收益赔偿商家损失。有些商家甚至在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中明确表示一概不退款。
二是质量降低。有些商家在消费者预付高额款项后,故意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甚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是卷款跑路。有些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效益不好等原因,擅自违约,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近年来,甚至出现“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等现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拒不退款。有些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因故闭门歇业或关门停业,却不按规定履行事先通知、退还预付款等法定义务,消费者要求退换预付款存在难度。
二、《解释》的主要亮点
《解释》从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两个维度,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规制,主要亮点有:
1.明确规制“霸王条款”。《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一律无效,包括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2.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此规定,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实行双向共同保护。
3.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这也是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4.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5.规定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解释》第十五条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是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6.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解释》第十六条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7.规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此规定,实质上是认为恶意逃避退还退预付款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同时,明确经营者闭店后恶意逃避消费者退回预付款余额请求的行为,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
8.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维权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此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高小超)
作者单位: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
【责任编辑 陈畅 实习生 翟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