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召回工作机制,拓展缺陷线索采集渠道,推动山西省消费品高质量发展,构建消费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深化改革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王保平科长向记者介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工作专班的通知》(晋政办函(2023)3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关于印发<2023年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监质司函[2023)9号)文件精神中指出:“要加强组织协调,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机制;要主动出台消费品召回法规;要加强召回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不断拓宽和畅通缺陷信息收集渠道。”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文件精神,在2023年6月底《办法》初稿完成后,省市场监管局专门发文征求了各市局和内设机构的意见。7月初,起草组相关人员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并参考和借鉴了《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7月17日,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立项、调研、草拟、征求意见等环节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先后修改16稿,征求专家意见42次,组织专题讨论8次。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2023年10月12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
加强质量提升
促进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王保平还向记者介绍了《办法》起草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另外,《山西省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2023年行动计划》(晋市监发(2023)96号)文件精神中提出:“今年省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3-2025)》,健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机制,健全消费品召回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要求中也指出,要深化消费品召回“助企提质”行动中指出,要强化“发现产品缺陷-提出产品安全规范/标准建议-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提升”的工作机制;要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大缺陷产品风险监测力度,重点对儿童用品等开展风险研判和安全分析,构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
适应召回发展
扩大召回影响力和辐射面
据了解,《办法》主要围绕法律依据、职责分工、信息分类、奖励原则、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要求。《办法》总共十七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信息。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消费品召回工作,能够及时发现缺陷产品的概况、具体事故或故障发生情形等详细内容的描述。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信息核实工作,出示相关证据,有效提高信息采集的精准度和召回效率。
王保平介绍道,开展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工作是一件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事情,不仅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消费品召回工作,能够及时发现缺陷产品的概况、具体事故或故障发生情形等详细内容的描述,同时也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信息核实工作,出示相关证据,有效提高信息采集的精准度和召回效率。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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