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汾河水再断流、被污染
本报讯 (记者张晓丽何宝国)汾水清澈且长流,这是三晋儿女们的期盼。《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2月27日)正式公布,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三晋母亲河的修复和保护将有章可循。为一个完整流域的生态进行修复保护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汾河是山西的母亲河,流域面积共3947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四分之一,流域范围涉及全省9市51县,干流全长716公里,自北向南纵贯6市27县。汾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生活着1390多万人口,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集中体现的重点区域。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流域内用水量持续增加,加之煤炭开采、植被退化对水资源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目前来看,汾河自身的产流量仍在减少,废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地下水质日益恶化。
《条例》以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生态修复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线,共分七章五十条。
其中,规定了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规定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修复保护原则。规定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及产业政策,以及地下水关井压采的强制措施。
为了加强流域生态重点区域的修复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实施科学造林、种草,实行封山育林,提高植被覆盖率;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依法关停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在第三十五条对禁止采矿区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第四十条明确了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条例》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和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违法活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督检查也将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 贺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