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促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
有关部门核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分类核定。具体为:二氧化硫18000元/吨,氮氧化物19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9000元/吨,氨氮30000元/吨,工业粉尘5900元/吨,烟尘6000元/吨。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
【责任编辑 贺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