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儿无女孤独老人离世后,生前遗产如何归属、如何分配呢?今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看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定以上遗产归属!
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特别程序案件,揭开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神秘面纱,为我们敲响了法治意识的警钟,也为大家上了一堂有案例的“法治课”。
案件回顾
阎某斌不幸离世,因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已去世,法定继承人缺失,身后事其叔叔闫某堂主动为其操办。而后,闫某堂向潞城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由其所在村的村委会担任阎某斌的遗产管理人,从社保机构代为结算丧葬费和抚恤金。
然而,法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后,发现阎某斌早在二十年前就将户口从该村迁入潞州区,生前工作地、居住地均在潞州区,且村委会明确表示无意愿接管遗产。最终,潞城法院以“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为由,驳回了闫某堂的申请。
案件虽有了结果,但这个结果引发了我们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
遗产管理人制度:法律守护“无主遗产”
在传统认知中,“人走财空”似乎顺理成章,但现代法律早已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找到了“管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当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等工作。这一制度的设立,既能避免遗产因无人管理而流失,也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
申请遗产管理人:找准“门道”是关键
本案中,闫某堂的申请被驳回,核心原因在于阎某斌的户口所在地与遗产所在地均为潞州区,其未遵循法定管辖规则。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外,村民委员会的拒绝意愿也凸显了“自愿担任”原则,即村民委员会并无强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义务。
法官寄语:提前规划,避免遗产“无主”困局
1、订立遗嘱:通过遗嘱指定信任的个人或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明确遗产分配方案,减少纠纷隐患。
2、关注管辖规则:若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务必确认法院管辖地,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失败。
3、社会共治: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机构需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无人继承遗产得到妥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并非“无主物”,法律的温度始终在守护每一份财产的尊严。无论是为自己的身后事早做打算,还是协助他人处理遗产难题,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都是一堂不可或缺的法治必修课。
【责任编辑 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