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天干物燥,森林防火重于泰山,但却有人为泄愤,挑衅护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故意纵火,如此无法无天的恶劣行径,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4月4日中午,长治市壶关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壶关县晋庄镇泽井村护林防火检查站,蓄意挑衅故意纵火,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经了解,泽井村村民龙某为泄私愤,来到该村护林防火检查站,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不听护林防火工作人员劝阻,肆意点燃山边荒草,制造恐慌。
就在护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和附近群众合力控制火势后,龙某扬言将去别处纵火,期间,龙某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对接警人员进行辱骂,民警当场将龙某控制。

目前,龙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论是出于报复、泄愤还是其他不良动机,故意纵火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引火烧身!
放火罪、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1、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许福勇 姬志平 常乾栋)
【责任编辑 陈畅】